3·15|以案说险: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为全面贯彻落实监管机构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新华保险辽宁分公司近日全面启动2025年“3· 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聚焦“维护权益”主题,以“保障金融权益,助力美好生活”为口号,推出“五好”系列举措,精心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系列活动,全力奏响新华保险辽宁分公司“3· 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进行曲。

活动期间,新华保险辽宁分公司持续发布“以案说险”消费风险提示,普及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提醒消费者提高消费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消费者远离非法“代理维权”、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有效防范电信诈骗,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

一、案例简介

2025年1月,消费者“杨先生”致电保险公司,自称是公司客户,表示自己保险合同全部丢失,可以提供身份证号码,要求查询名下的保单情况,包括投保险种、交费年期、交费金额、银行账号等。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发现该来电号码并非客户本人投保预留手机号码,“杨先生”称预留手机号未在身边,坚称确是本人致电查询,要求工作人员提供相关信息。该情形引起了工作人员的警惕,随即向“杨先生”解释为维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需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公司柜面办理查询业务,并告知投保人本人也可以通过公司官微查询保单信息,婉拒了“杨先生”电话查询保单信息的要求,“杨先生”气愤地挂断了电话。

工作人员随即联系杨先生保单所属的服务人员告知该情况,服务人员上门拜访,了解到沈先生保险合同并没有丢失,也从未致电保险公司查询。服务人员向杨先生解释,公司坚决维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不会向无关人员提供任何个人以及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本案例中的“杨先生”谎称自己是投保人试图套取他人个人信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审慎甄别,通过上门与客户本人见面确认核实,避免了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单信息,有效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不受侵害。

三、个人信息保护小技巧

1.日常要注意各类单据的销毁,如:快递单上面有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随手丢掉快递盒子,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2.尽量不要参加户外有奖扫码活动。在扫码过程中大多会要求填写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个过程就会导致信息泄露。

3.安装手机APP的时候不要随意授权通讯录、位置信息,如果非要授权,也记得在安装成功后取消授权。

4.在公共场所的时候,注意关闭手机的WIFI功能,尽量不要使用公共的无线网,避免个人信息因此泄露。